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精神,为落实《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4号)要求,在国家医保局统筹指导下,结合京津冀工作实际,京津冀晋四地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组成联盟,委托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作为工作机构,经公平竞争审查,开展部分药品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
现发布《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YP-J3DL-2021-1)》,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
附件: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YP-J3DL-2021-1)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