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晋赣鄂渝黔滇桂宁青湘冀
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公告(三)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要求,全面深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促进产品形成合理市场价格,河南省、山西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湖南省、河北省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十二省(区、市)医疗机构开展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
现发布《豫晋赣鄂渝黔滇桂宁青湘冀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文件》(编号:GCLH-HD2021-1),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
附件:《豫晋赣鄂渝黔滇桂宁青湘冀骨科创伤类医用耗
材联合带量采购文件》(编号:GCLH-HD2021-1)
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