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经营企业补交医药
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工作的通知
晋药招〔2021〕52号
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经营企业: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医保发[2020] 34号)和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晋药招〔2021〕3号)要求,请目前尚未通过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务必于2021年6月16日之前,登陆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按照文件要求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平台上传信用承诺书所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