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保障
信息交流和监测平台的通知(试行)
晋药招〔2021〕8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和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和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工作,畅通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的沟通交流渠道,协同做好集中带量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将开设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保障信息交流平台。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 使用主体
(一)签署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并承担约定采购量任务的相关医疗机构;
(二)国家、省级(省际联盟)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
(三)受中选企业委托承担相应中选产品在省内配送工作的经营企业。
二、交流内容
(一)医疗机构对中选产品出现缺货、断货、断供、供应不足等情况的说明,可以在平台进行上传交流;
(二)中选企业对医疗机构上传的相关事项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三)经营企业对中选产品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使用办法
(一)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和中选生产企业首先登录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进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保障信息交流平台;
(二)为了使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和中选生产企业三方能够更好的利用本平台进行交流,更快、更准确地解决实际问题,三方均需在联系人维护页面维护本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
(三)医疗机构对某产品进行勾选,并反馈该产品在采供环节遇到的问题。确认提交之后,该产品对应的中选生产企业以及签约配送企业即可阅览处理问题;
(四)中选生产企业、签约配送企业针对医疗机构反馈出的问题,商讨并给出解决措施,并及时予以改进,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五)反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在平台予以确认和回应;
(六)为了保证医疗机构反应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本平台将在问题反馈之后的第一时间,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到相应三方的联系人。
四、相关要求
(一)本平台为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的沟通交流平台。交流内容仅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购销协议所约定产品采购供应保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医疗机构反映问题应及时、客观、准确。中选企业、经营企业应对医疗机构反映的问题,全面认真进行分析,及时回应并予以改进。
(三)为保障平台发挥应有功效,提高协议三方工作效率,及时化解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应指定授权专人(药品、耗材可分设),代表本单位负责平台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
(四)平台将对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反映问题、及时响应以及推进问题改进等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共同做好我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使用工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