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续约工作及“鲁晋”等
省际联盟集采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精神及联盟集采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续约工作及“鲁晋”等省际联盟集采药品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续约
第二批及第四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共有33个药品(见附件1和附件2)需开展采购周期内的续约工作。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全省医疗机构重新报量后,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续签采购协议,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鲁晋”等省际联盟新批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落地执行
1.河南等十三省联盟集采药品(国家组织二、四批到期品种接续)(附件3)
2.鲁晋联盟集采药品(附件4)
3.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药品(附件5)
4.河南等十四省联盟集采药品(附件6)
5.内蒙古自治区牵头的“八省二区”集采药品(附件7)
以上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的规则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数据核定。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2022年7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以上续约或中选结果。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续约的采购周期为1年,“鲁晋”等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如纳入国家组织集采范围,采购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1年。
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落实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为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扩大集采惠民效应,引导中选企业加大市场供应,促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药品,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开通全省医疗机构(包括集采未报量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集采中选产品权限,同步鼓励国家及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积极申请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扩大供应范围。
四、强化履约情况监管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且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须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认真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五、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及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等政策措施。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掌握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要重点对采购非中选价高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附件: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