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医疗机构需求量的通知

2021/9/16 0:00:00 次浏览 分类:省平台公告     转载自: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

关于报送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
医疗机构需求量的通知
晋药招〔2021〕9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请各市组织本地区医疗机构开展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为二代胰岛素和三代胰岛素,均分别按餐时、基础、预混分为3组,共6个采购组。
    二、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县域医疗集团、驻地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保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自愿参与本次集中采购。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产品填报历史采购量和采购需求量。各市医疗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系统开放时间内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下称“系统”,网址:http//pub.smpaa.cn/ydsblxt)完成历史采购量和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品种清单可在系统中下载。登录账号及密码沿用第五批国家集采账号,新增医疗机构账号密码随本通知一并下发。具体操作方法、填报内容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培训课件。
    四、时间安排
    (一)9月17日—9月25日24:00前,各相关医疗机构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医疗机构须分别填报本单位2020年包括线上线下采购的全部二代和三代胰岛素的历史采购量(单位:支/瓶),以及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量(单位:支/ 瓶)。填报时需对应到每个药品名称下的每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分包装厂。
    (二)9月30日17:00前,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历史采购量和采购需求量的审核工作,省直医疗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数据由省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及时通知到各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数据填报。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对待本次数据填报工作,如实填报相关数据。本次填报的预采购量将作为下一步确定采购合同约定量的依据,同时胰岛素的结余留用将与各医疗机构的报量挂钩,报量的数据是今后结余留用计算的基础。
    (三)各市级医疗保障局要做好预采购量的审核工作,确保所有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全部经过审核。对于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量与2020年的历史采购量对比,增长200%和减少50%的需要医疗机构说明理由,系统将同步更新。未经过审核的数据联采办将视为无效数据,不纳入集中采购量的统计范围,相关医疗机构将失去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机会。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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